5030-R
學生投訴和申訴條例

定義

  1. 申訴者是指聲稱違反了 Title IX 第 504 節或影響他/她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(ADA) 法規或條例的學生。
  2. 申訴是指任何涉嫌違反 Title IX、第 504 節或 ADA 法規或條例的行為。
  3. 合規官是指由教育委員會指定協調工作以遵守和履行第九條第 504 節和 ADA 規定的職責的員工。

    本條例和隨附政策 (5030) 為指控《康復法》第 IX 條第 504 節或 ADA 禁止的任何行為的學生提供申訴程序。 申訴應按以下方式處理:

非正式申訴程序

  1. 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後 30 天內,申訴人應向合規官提交書面申訴。 合規官可以與申訴人非正式地討論申訴。 他/她應立即調查投訴。 學區的所有員工都應在此類調查中配合合規官。 在調查過程中,各方將有機會確定證人並提供證據。
  2. 學區將保留調查記錄。 在收到申訴後的 15 天內,合規官應以書面形式確定是否存在違反《康復法》第 IX 篇、第 504 節或 ADA 的行為。 如果合規官發現存在違規行為,他/她應提出投訴解決方案。 調查報告將在調查結束時提交給學區。
  3. 如果申訴人對合規官的調查結果或提出的申訴解決方案不滿意,申訴人可以在收到合規官的報告後 10 天內,向由地區申訴委員會審查的合規官。

正式申訴程序

  1. 學監應任命一個或多個申訴委員會來審查學生的申訴。 申訴委員會應由三名成員組成,他們的職責由學監決定。
  2. 申訴委員會可要求申訴人、合規官或學區工作人員的任何成員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書面聲明,說明該人掌握的與申訴相關的任何信息及其相關事實。
  3. 申訴委員會應通知所有相關方,這些方可以提交書面陳述來補充他們在案件中的立場。
  4. 在收到申訴後的 15 個上課日內,申訴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。 此類決定應包括發現是否存在違反《康復法》第 IX 條第 504 節或 ADA 的行為,以及公平解決投訴的建議。 該決定的副本將連同一份副本發送給投訴人。
  5. 如果申訴人對申訴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或提出的申訴解決方案不滿意,申訴人可以在收到申訴委員會的決定後 10 天內,向督察審查。
  6. 在收到審查請求後的 15 天內,學監將以書面形式確定是否已發生違規行為。

此申訴程序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會削弱受害人尋求其他方式解決申訴(即法院、公民自由聯盟、人權委員會、民權辦公室等)的能力。

補救措施

學區將告知各方他們的權利,並為各方提供討論可用資源的機會。 學區將採取措施防止歧視或騷擾再次發生,並在適當時糾正歧視性影響。 任何紀律處分都將根據學區的行為準則和任何適用的學區政策進行。

學區將在必要和適當的情況下向任何被發現受到歧視和/或騷擾的學生提供諮詢和/或學術支持服務,並應酌情向被發現有歧視或騷擾的個人提供諮詢服務.

禁止報復

學區禁止對提出投訴或參與投訴調查的任何個人進行報復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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